(2013)市民初字第52-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4-05
案件名称
秦海与张吉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秦海,张吉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市民初字第52-1号原告秦海,男,1978年8月26日生,汉族,济南市公共交通总公司驾驶员,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徐景山,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解卓飞,山东众英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吉义,男,1956年8月2日生,汉族,济南市中装饰厂退休职工,住济南市。委托代理人程真,北京市大成(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秦海与被告张吉义协助办理房屋过户纠纷一案中,原告秦海于2014年1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张吉义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秦海在诉讼期间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对自己民事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秦海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秦海负担。审 判 长 吕铸荣审 判 员 李 江代理审判员 李 钧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理书记员 孙 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