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昭化执字第3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5

案件名称

广元同立商混与王广云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王广云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昭化执字第35号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地址:广元市昭化区昭化镇鸭浮村。法定代表人:赖成昭,董事长。被执行人:王广云,男,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2012)元坝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人广元市同立商品混凝土有限公司申请执行王广云商品混凝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自愿达成执行和解协议并分期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区人民法院(2012)元坝民初字第754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杨崇润审 判 员  欧阳志代理审判员  刘玉龙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龚 旭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