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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金义保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1-21

案件名称

童小萍与王雅康、金伟文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童小萍,王雅康,金伟文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金义保字第1号提请人:金华仲裁委员会,住所地:金华市体育街101号。申请人:童小萍,经商。被申请人:王雅康。被申请人:金伟文。公民身份号码:××。提请人金华仲裁委员会在受理仲裁申请人童小萍与被申请人王雅康、金伟文关于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根据申请人请求财产保全的申请,于2014年1月8日提请本院查封被申请人财产,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童小萍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准许仲裁申请人童小萍的财产保全请求。二、查封被申请人金伟文个人经营的义乌市威文服装商行名下的Y2-0198商位使用权。三、查封登记在被申请人金伟文名下的号牌号码为浙G×××××、浙G×××××小型汽车共两辆。查封商位使用权的期限为二年,车辆的期限为一年。如需续行查封的,应当在查封期限届满15日前向本院提出续行查封的书面申请。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洪金星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剑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