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民初字第000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09
案件名称
柯磊与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柯磊,刘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碑民初字第00003号原告:柯磊,女,1990年2月6日出生,回族。委托代理人:吉泽伟,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晏宇,陕西永嘉信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健,男,1946年7月15日出生,回族。本院在审理原告柯磊诉被告刘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已和解,被告刘健已偿还原告借款50000元,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柯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柯磊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800元减半收取900元,由原告柯磊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卢 颖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子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