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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6876-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9-23

案件名称

田瑞春与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等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田瑞春,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之焕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三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6876-1号原告田瑞春,男,1975年11月12日出生。委托代理人李昌锁,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丰葆路华英园12号。法定代表人李霞,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蔡永恒,北京焱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赵公福,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职员。被告王之焕,男,1970年7月9日出生。本院受理原告田瑞春与被告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王之焕劳务合同纠纷一案,被告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中被告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经常居住地在北京市东城区永定门内东街中里9-17号楼320房间,本案应由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经审查,本案被告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并未就其经常居住地向本院提供相应充分证据予以佐证。本院认为,因本案被告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我院辖区,依据有关法律规定,本案可由我院管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北京世纪海润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夏昌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 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