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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03

案件名称

刘霏与陈勇、李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刘霏,陈勇,李银峰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鄂东宝民一调确字第00049号申请人刘霏。申请人陈勇。申请人李银峰。本院于2014年1月8日受理了申请人刘霏、陈勇、李银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吴瑶琼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刘霏、陈勇、李银峰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发生纠纷,于2014年1月7日经荆门市道路交通事故人民调解委员会诉前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刘霏一次性赔偿陈勇、李银峰经济损失3120.50元(其中,陈勇医疗费250.00元、误工费627.00元、施救费250.00元;李银峰医疗费1063.80元、护理费125.4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40.00元、误工费564.30元、施救费200.00元),刘霏已支付陈勇250.00元、李银峰1063.80元,尚欠陈勇827.00元、李银峰929.70元,该款均于协议签订之日一次性给付。陈勇、李银峰不得再以此为由向刘霏主张任何权利。本院认为,双方达成的调解协议未违反法律规定,合法有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第一百九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刘霏与申请人陈勇、李银峰于2014年1月7日达成的人民调解协议予以确认。本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审判员  吴瑶琼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杨 敏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