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高坪民初字第37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23
案件名称
原告南充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充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蒋鸿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充市高坪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高坪民初字第372号原告南充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充市高坪区江东大道三桥头江东新区。法定代表人:蒲文全,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谭钦文,重庆汇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黄卉,公司员工。被告蒋鸿,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南充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蒋鸿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系其依法行使诉讼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南充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南充正和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承担。代理审判员 罗志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宋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