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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甘民初字第1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09

案件名称

司顺义与杨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司顺义,杨增明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的通知: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甘民初字第175号原告司顺义,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被告杨增明,男,汉族,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农民。案由:买卖合同纠纷。本院于2013年12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司顺义与被告杨增明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司顺义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司顺义以“现我已与被告协商并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其理由正当合法,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以及《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司顺义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42元,由原告司顺义负担。代理审判员  索国雄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葛晓梅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