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仪新民初字第067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7
案件名称
原告林兴与被告仪征市十二圩新区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仪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仪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兴,仪征市十二圩新区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仪征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仪新民初字第0675号原告林兴。委托代理人周静,仪征市盛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仪征市十二圩新区建设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德斌,董事长。委托代理人魏德,江苏中立信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林兴与被告仪征市十二圩新区建设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未预交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此页无正文)审判员 李 欣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刘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