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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龙执字第2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08

案件名称

于艳与马明权买卖合同纠纷终结执行裁定书

法院

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辽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于艳,马明权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吉林省辽源市龙山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龙执字第28号申请执行人于艳,男,1951年8月生,汉族,住东辽县。被执行人马明权,男,1956年9月生,回族,住本市。本院在执行于艳依据本院的(2013)龙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马明权买卖合同纠纷一案,马明权履行1,085.00元及100元费用,已履行完毕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龙民初字第462号民事调解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毕正江审判员  吴和文审判员  吴 刚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秦绍方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