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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东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洒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洒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6号原告洒某某某,女。被告马某某,又名马某某某,马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洒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洒某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洒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忠吉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马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