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东民初字第3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23
案件名称
洒某某某与马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东乡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洒某某某,马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东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东民初字第36号原告洒某某某,女。被告马某某,又名马某某某,马某某某,男。本院在审理原告洒某某某与被告马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洒某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理由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洒某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后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马忠吉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马金花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