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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七民初字第5000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20

案件名称

兰州益民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与李平、李秀贤、刘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兰州益民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李平,李秀贤,刘世荣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七里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七民初字第50007号原告兰州益民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兰州市七里河区。法定代表人郭新民,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程相涛,该公司法律顾问。被告李平,男,1973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被告李秀贤,女,1971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被告刘世荣,男,1963年出生,汉族,住甘肃省民勤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兰州益民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诉被告李平、李秀贤、刘世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兰州益民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李平、李秀贤、刘世荣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价值的财产,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兰州益民东风汽车销售技术服务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李平、李秀贤、刘世荣的银行存款14万元或查封(扣押)被告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长  王建仁审 判 员  石丽萍人民陪审员  王雯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何慧明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