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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白中刑执字第64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28

案件名称

朱创鹏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朱创鹏

案由

出售、购买、运输假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白中刑执字第647号罪犯朱创鹏,男,汉族,广东省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六监狱服刑。二00九年十二月十日,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作出(2009)刑初字第365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朱创鹏犯出售假币罪,判处有期徒刑九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七月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六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朱创鹏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奖励一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朱创鹏减去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刑期至:二0一六年十月九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树杰审 判 员  王天立代理审判员  陈兆杭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