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刑执减字第7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张立莉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张立莉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73号罪犯张立莉,女,1975年2月19日,汉族,云南省永德县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4年4月6日作出(2004)沪高刑终字第000028号刑事裁定,维持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对被告人张立莉犯走私、贩卖毒品罪、运输毒品罪,并罚决定执行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罚金没收财产5万元的刑事判决。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10月19日将罪犯张立莉的刑罚减为有期徒刑二十年(刑期自2006年10月19日起至2026年10月18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减为九年;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08年9月12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8月18日止);上海市第一中级法院于2011年8月24日对其减去有期徒刑七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19日起至2025年1月18日止)。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张立莉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三个月。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五次,记功二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张立莉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张立莉减刑一年三个月(刑期自2006年10月19日起至2023年10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雷红荣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