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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行执字第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29

案件名称

平邑县水利局与岳家村页岩砖厂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平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平邑县水利局,岳家村页岩砖厂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

全文

山东省平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平行执字第4号申请执行人平邑县水利局。法定代表人王文军,局长。被执行人岳家村页岩砖厂。法定代表人杨祥来,厂长。申请执行人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水政行政处罚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对申请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的合法性进行了审查。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以被执行人取用地下(地表)水,未申领取水许可证,未缴纳水资源费,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第四十八条第一款、《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为由,依法作出平水罚字(2013)第93号行政处罚决定书。该决定书送达后,被执行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未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未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亦未履行。后申请执行人予以催告,被执行人仍未履行。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作出的决定书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且已经催告,符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强制执行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三条、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依法予以执行。二、被执行人岳家村页岩砖厂应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三日内自觉履行该决定书所确定的义务,缴纳罚款30000元。三、追缴被执行人岳家村页岩砖厂自2013年1月1日至2013年7月30日的水资源费151920元。四、被执行人岳家村页岩砖厂在上述期限内不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采取强制措施。执行费2650元,由被执行人岳家村页岩砖厂负担。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唐玉玲审判员  尹绪亮审判员  吴开峰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谢新新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