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房民初字第209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5-04
案件名称
王金峰与黄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房民初字第2095号原告王金峰,男,1972年7月10日出生。被告黄志刚,男,35岁。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金峰诉被告黄志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王金峰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黄志刚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金峰撤回起诉。代理审判员 安 乐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维维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