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南法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16
案件名称
被告人许爱珍犯非法经营罪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xx
案由
非法经营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湖南省南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南法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湖南省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许xx,又名:许爱,女,1967年7月29日出生于湖南省南县,身份证号码:4309211982********,汉族,初中文化,无业,现住湖南省南县南洲镇;因涉嫌犯非法经营罪,经南县公安局决定,于2013年8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被取保候审;经南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同年9月27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2013年12月30日被监视居住;现在居住地候审。南县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刑诉(2013)29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许xx涉嫌犯非法经营罪,于2013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南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慧玲,被告人许xx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南县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2012年12月至2013年8月1日期间,被告人许xx在位于南县南洲镇泰和鑫苑小区的自己家中,采取电话写单、直接写单的方式,非法经营香港“六合彩”100余期,收受下线码民肖建辉、谢东华、胡平、樊洁(均已行政处罚)等人投注47万元,并将收受的投注款上报给上线段俊宇(在逃),从中非法获利39760元。赃款被其挥霍。2013年8月1日,被告人许xx在自己家中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非法经营“六合彩”的犯罪事实。案发后,公安机关已追缴其违法所得39760元。上述事实,被告人许x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肖建辉、谢东华、胡平、樊洁的证言,现场勘验检查笔录,扣押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辨认笔录,汇款凭证,通话记录详单,湖南省非税收入一般缴款书,同案上线在逃说明,被告人许xx的户籍资料、到案说明及其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许xx违法国家法律规定,以营利为目的,非法经营“六合彩”,收受他人投注,扰乱市场秩序,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经营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许xx犯非法经营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许xx抓获到案后,能如实供认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许xx用于与上线联系的通讯工具HTC牌手机,依法应当没收。根据本案犯罪情节和被告人许xx的悔罪表现,考虑对其适用缓刑确实不致有再犯罪的危险和在其居住地造成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四)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许xx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缓刑考验的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判决的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缴清。)二、被告人许xx用于犯罪的的通讯工具HTC牌手机予以没收,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熊罗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泱泱附:本案涉及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条文第二百二十五条违反国家规定,有下列非法经营行为之一,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一)未经许可经营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的;(二)买卖进出口许可证、进出口原产地证明以及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经营许可证或者批准文件的;(三)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证券、期货、保险业务的,或者非法从事资金支付结算业务的;(四)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中国刑事辩护网提供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