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花民一初字第0043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25
案件名称
夏志平与邓飞民事诉讼保全案件裁定书
法院
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马鞍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夏志平,邓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马鞍山市花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花民一初字第00439号原告:夏志平,男。被告:邓飞,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夏志平诉被告邓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夏志平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告邓飞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兰馨佳苑XX栋XXX室,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夏志平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予以支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告邓飞所有的位于马鞍山市花山区兰馨佳苑XX栋XXX室。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桂其胜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王 凯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