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唐民一初字第4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7-29
案件名称
杜某某与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杜某某,盛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唐民一初字第40号原告杜某某,女,1975年6月1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河县。被告盛某某,男,1974年01月20日生,汉族,农民,现住唐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杜某某与被告盛某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号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杜某某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杜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由原告杜某某负担。审判员 唐念存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朱晓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