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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绍诸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赵国锋与陈建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锋,陈建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229号原告:赵国锋。被告:陈建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锋与被告陈建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锋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