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绍诸商初字第2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14
案件名称
赵国锋与陈建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国锋,陈建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绍诸商初字第229号原告:赵国锋。被告:陈建钢。本院在审理原告赵国锋与被告陈建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赵国锋明确表示不再交纳本案诉讼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缴纳办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回起诉处理。代理审判员 赵琴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