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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长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陶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00元。代理审判员  范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 员代  鸿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