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长民一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27
案件名称
陶某某与吕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白朝鲜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某,吕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长民一初字第20号原告:陶某某,女,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被告:吕某某,男,汉族,中专文化,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人,农民,现住吉林省长白朝鲜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陶某某诉被告吕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陶某某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依法准予原告陶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50.00元。代理审判员 范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 员代 鸿泽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