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2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2-26
案件名称
陆军抢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陆军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城法刑初字第20号公诉机关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陆军,男,1989年5月18日出生于广西壮族自治区容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2010年10月9日因犯抢劫罪被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元,2013年6月19日刑满释放。2013年9月18日因本案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2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禅城区看守所。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佛禅检刑诉(2013)13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军犯抢夺罪,于2013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方海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军到庭参加��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3年9月18日19时许,被告人陆军在佛山市禅城区张槎古灶新一街一巷4号,趁被害人杨某某不备之际,抢走被害人杨某某价值人民币1550元的苹果IPHONE4手机1台。得手后,被告人陆军在逃离现场过程中被巡逻民警人赃并获(赃物手机已由公安机关发还给被害人杨某某)。上述事实,被告人陆军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及辨认笔录,价格鉴定结论书,抓获经过,扣押笔录,扣押、发还清单,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及释放证明书,被告人陆军在侦查阶段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陆军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乘人不备,公然夺取私人财物,共价值人民币155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抢夺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军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且赃物已缴回并发还���被害人,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军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被告人陆军一年三个月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的量刑意见成立,本院予以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陆军犯抢夺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9月18日起至2014年5月17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莫 曲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黄顺兴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相关条文第二百六十七条抢夺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携带凶器抢夺的,依照本法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第五十二条判处罚金,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决定罚金数额。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缴纳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