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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茅箭行初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12-14

案件名称

李富强与十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行政给付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十堰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富强,十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十堰共成科工贸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十堰市茅箭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4)鄂茅箭行初字第00004号原告李富强,系十堰共成科工贸有限公司职工。委托代理人王宇亮,湖北楚鑫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十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住所地十堰市宜昌路6号。法定代表人杨正亮,该局局长。第三人十堰共成科工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市西城路86号。法定代表人王国选,该公司董事长。原告李富强诉被告十堰市医疗保险管理局、第三人十堰共成科工贸有限公司行政给付一案,向本院提起行政诉讼,本院依法受理。在诉讼期间,因双方经席上一致达成一致意见,现原告李富强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经合议庭审查认为,原告申请撤诉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据此,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富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负担25元。审 判 长  刘绪喆人民陪审员  彭秀霖代理审判员  黄 皓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代书 记员  杜志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