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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娄星执字第29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08

案件名称

苏泉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娄底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娄底市娄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娄星执字第294-5号被罚人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苏泉。何水迎与李献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3月6日作出(2011)娄星民一初字第892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李献年不履行其义务,权利人何水迎遂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献年在你公司购买位于星海名都A栋16楼1601号房屋一套,并在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分行办理了按揭手续。因李献年下落不明,本院依法将上述房屋予以拍卖,因无人竞买而流拍。申请执行人何水迎自愿以起拍价受偿该房屋,并已将该房屋银行贷款及因李献年未能按时还款、银行扣缴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保证金100597元归还至其公司保证金账户。本院于2013年12月3日,向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了(2012)娄星执第294-3号执行裁定书及协助执行通知书,要求其公司协助在2013年12月10日前将属被执行人李献年所有的、位于娄底市星海名都A栋16楼1601号、预告登记为0000XXX4号办理该房屋的所有权证照的所需相关资料(转移登记审批单、转移登记申请表、图纸、不动产税和契税发票、说明书、质量保证书、身份证复印件、购房合同、物业维修基金)提交到娄底市房地产管理部门。但其公司未予履行协助执行义务。2013年12月18日本院再次向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送达(2012)娄星执字第294-3号民事通知书,限其公司在2013年12月23日前将上述资料提交娄底市房地产管理部门。该公司收到上述通知书后仍拒绝提交,其行为严重妨碍了人民法院的正常执法活动,应依法予以制裁。本院于2013年12月24日作出(2012)娄星执字第294-4号罚款决定书,对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罚款30万元。据此,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将被罚人湖南省娄底市星海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在中国建设银行娄底市新星支行、账号为43×××88予以冻结,直至足额30万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黄 玲审判员 胡若安审判员 王宇容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廖 晖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