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0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5
案件名称
李贵与方通苑小区业主委员会、张星书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荣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荣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贵,张星书,方通苑小区业主委员会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荣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荣法民初字第04903号原告:李贵,男,1983年5月7日生,汉族。被告:张星书,女,1967年6月27日生,汉族。被告:方通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住所地重庆市荣昌县昌元街道白象社区学院路197号。负责人:王健,方通苑小区业主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李贵与被告张星书、方通苑小区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李贵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贵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贵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李贵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静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尹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