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锡民辖终字第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7-29
案件名称
刘朋与冯友芬、是建平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无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冯友芬,刘朋,是建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江苏省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锡民辖终字第000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冯友芬,女,1969年7月26日生,汉族。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刘朋,男,1986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霍邱县马店镇溜山村上元组。原审被告是建平,男,1964年10月18日生,汉族。上诉人冯友芬因与被上诉人刘朋、原审被告是建平民间借贷纠纷管辖权异议一案,不服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2013)惠民辖初字第004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刘朋向原审法院提起诉讼后,冯友芬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其不再居住在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春满园21号601室,而是居住在无锡市锡山区,因此认为原审法院对本案无管辖权,申请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原审法院经审查认为,就现有证据所示,被告是建平、冯友芬户籍所在地为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春满园21号601室。另外,在原审法院向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春满园21号601室邮寄送达冯友芬的应诉材料时亦由冯友芬本人签收。本案被告住所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原审法院据此裁定驳回冯友芬对管辖权提出的异议。冯友芬不服原审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称,其因受众多债权人非法侵入住宅恶意侵扰已居住在无锡市锡山区,是建平逃避在外下落不明,故原审法院无管辖权,请求将本案移送至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处理。刘朋未作答辩。是建平未作陈述。经审理查明,2013年10月23日,刘朋向无锡市惠山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是建平、冯友芬归还借款及利息损失等。并提供了借条、无锡市公安局钱桥派出所出具的户籍信息等,证实是建平向刘朋借款以及是建平、冯友芬住在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春满园21号601室的事实。另查明,是建平与冯友芬系夫妻关系。本院认为,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刘朋提供的证据证实是建平、冯友芬住在无锡市惠山区钱桥街道春满园21号601室,该地属原审法院管辖范围。故原审法院裁定对本案有管辖权并无不当,所作裁定应予维持。关于冯友芬提出其住在无锡市锡山区的上诉理由,因其没有提供证据予以证实,本院不予采纳,故冯友芬提出将本案移送审理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施美华代理审判员 朱光烁代理审判员 韦 苇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俊伟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