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杭萧民初字第642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01
案件名称
何国学与白建、长春市华信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发运部等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何国学,白建,长春市华信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发运部,南皮县明达汽车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蛟河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杭萧民初字第6429号原告何国学。被告白建。被告长春市华信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发运部。负责人何允峰。委托代理人赵小飞。被告南皮县明达汽车运输队。被告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蛟河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原告何国学诉被告白建、长春市华信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发运部、南皮县明达汽车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蛟河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原告何国学在本案宣判前自愿申请撤回对被告白建、长春市华信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发运部、南皮县明达汽车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蛟河支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何国学撤回对被告白建、长春市华信储运有限责任公司汽车发运部、南皮县明达汽车运输队、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吉林市蛟河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何国学负担。代理审判员 蔡志安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彬青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