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拉监执字第4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彭措朗加减刑假释刑事裁定书
法院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西藏自治区拉萨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拉监执字第42号罪犯彭措朗加,男,1991年3月18日出生,藏族,西藏自治区江达县人,现在西藏拉萨监狱服刑。西藏自治区昌都县人民法院于2011年9月5日作出(2011)昌刑初字第30号刑事判决,认定彭措朗加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十一个月,并处罚金10000元人民币(刑期自2010年9月15日至2021年8月14日止)。于2011年9月21日交付执行。执行机关西藏拉萨监狱于2013年12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各项监规队纪,认真完成监区交给的各项生产任务,悔改表现突出,建议减刑一年二个月。经审理查明,该犯自入监以来,能遵守监狱监区的各项监规队纪,团结其他同监犯,认罪悔罪,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并能保质保量的完成劳动任务,在各方面严格要求自己,悔改表现突出。本院认为,该犯能够深刻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的严重性,认罪悔罪,安心接受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悔改表现突出,符合减刑条件,准予减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彭措朗加准予减刑一年二个月(减刑后的刑期至2020年6月14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扎西多吉审判员 德吉梅朵审判员 次 央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索朗卓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