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江油民初字第71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3-06
案件名称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社三合分社与杨秀兰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杨秀兰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江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江油民初字第718号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被告:杨秀兰,女,汉族,生于1957年2月18日,初中文化。本院于2014年1月2日立案受理上列原、被告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审理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申请撤诉。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申请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油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三合分社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陈品生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廖万军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