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吴民辖初字第0008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26
案件名称
苏州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与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管辖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十三条,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吴民辖初字第0008号原告苏州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挹秀新村62幢101室。法定代表人方伟。被告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高新区滨河路52号。法定代表人杨红兴。本院在审理原告苏州晟安建筑劳务有限公司诉被告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中,被告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本案应为劳务合同纠纷,其公司住所地在苏州市姑苏区,故请求将本案移送至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法院处理。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根据双方签订的《劳务合同》载明的内容可确定合同履行地为苏州南环桥批发市场东首,该地点属本院辖区,故本院对本案有管辖权。因双方的合同履行地确定在本院辖区,至于合同性质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还是劳务合同,并不影响本院管辖权的确定。综上,被告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提起的管辖权异议不能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被告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案件受理费为人民币80元,由被告苏州华居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朱强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周立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