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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1018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8-14

案件名称

廖天慧与重庆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廖天慧,重庆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重庆市渝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中区法民初字第10182号原告廖天慧,女,1972年2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渝中区西来寺4号。法定代表人张剑。原告廖天慧与被告重庆大信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廖天慧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廖天慧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廖天慧撤回起诉。本案减半收取案件受理费40元,由原告廖天慧承担。代理审判员  周绍月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王 维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