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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6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25

案件名称

梁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65

法院

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梁某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佛南法刑初字第65号公诉机关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梁某某,男,1992年12月8日出生于佛山市南海区,汉族,初中文化,无固定职业,住南海区西樵镇简村荣二西街**号,因本案于2013年8月22日被羁押,同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被逮捕,现押于佛山市南海区看守所。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以佛南检刑诉(2013)29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佛山市南海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董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09年10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金福楼楼下斜坡,打烂被害人陈水生粤YH****号小汽车的车窗,进入该车盗得五叶神香烟两条和黄金叶香烟一条。上述被盗物品均无法核价。2010年7月25日23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北张村十街1-5号对开路段,撬开被害人周某某苏EH****号小汽车的车窗,进入该车盗得人民币60余元、手表一块、软盒中华香烟一条、苏烟一条。上述被盗物品均无法核价。2013年3月9日22时许,被告人梁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迳边村南阳第1号住宅车库门前,打烂被害人谢某某粤YR****号小汽车的车窗,进入该车盗得人民币3000余元。同年8月16日凌晨,被告人梁某某来到佛山市南海区西樵镇文华苑楼下停车场,打烂被害人梁某甲粤Y2****号、粤Y2****号小汽车的车窗,进入上述车辆盗得人民币共500元。就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向法庭出示了相关在案证据予以证实,并认为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经审理查明,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梁某某盗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秘密手段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多次采用破坏性的手段实施盗窃,酌情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梁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8月22日起至2014年8月21日止。罚金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30日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黄丛西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李江婧附相关法律法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