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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41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18

案件名称

黎国灵开设赌场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黎某某

案由

开设赌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穗南法刑初字第413号公诉机关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黎某某,绰号阿龟,男,1973年10月1日出生于广东省广州市,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7月29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广州市番禺区看守所。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以南检公刑诉[2013]42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1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院受理后,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依法转为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广东省广州市南沙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黄丽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黎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07年至2012年间,同案人何某甲(另案处理,已判决)等人在位于广州市南沙区榄核镇沙角村一带的居民房内、甘蔗地里搭设的竹棚内等处开设赌场,纠集附近村民及社会人员以扑克牌赌“三公”的形式进行赌博,从中非法牟利。被告人黎某某于2011年起为该赌场看风,并参与追讨赌债。2013年7月29日,被告人黎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另查明,何某甲等同案人于2012年12月先后被抓获。本院经过审理后,认为何某甲等同案人的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于2013年12月18日作出(2013)穗南法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对同案人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至四年不等,并处罚金;其中对同案人何某甲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上述事实,被告人黎某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黎某某的人口信息查询资料、前科材料、公安机关出具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照片、抓获经过、证人王某、陈某乙、陈某丙、冯某甲、冯某乙、黄某甲、何某乙、梁某甲、黄带彩、梁某乙、陈某丁、陈某戊、黄某乙、马某、黄某丙、何某丙、郭某丙、郭某甲的证言、同案人何某甲、梁某丙、郭某乙的证言、相关的辨认笔录、同案人陈某甲账户交易明细单、赌场借钱给赌客的记账纸片及记账纸复印件、被告人黎某某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辩解、本院(2013)穗南法少刑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黎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黎某某参与开设赌场的时间较短,对赌场经营起帮助作用,故不认定其为情节严重。被告人黎某某受同案人纠合参与开设赌场,对赌场经营起帮助作用,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是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有坦白情节,依法可从轻处罚;被告人黎某某有前科劣迹,本院依法酌情从重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三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3年7月29日起至2015年1月28日止;罚金应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五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胡名态人民陪审员  丁 莉人民陪审员  吴树永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薛 莹附:本裁判主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共同犯罪是指二人以上共同故意犯罪。《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五十三条罚金在判决指定的期限内一次或者分期缴纳。期满不缴纳的,强制缴纳。对于不能全部缴纳罚金的,人民法院在任何时候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以执行的财产,应当随时追缴。如果由于遭遇不能抗拒的灾祸追缴确实有困难的,可以酌情减少或者免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开设赌场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刑法规定“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在对犯罪分子判处主刑的同时,必须依法判处相应的财产刑;刑法规定“可以并处”没收财产或者罚金的犯罪,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案件具体情况及犯罪分子的财产状况,决定是否适用财产刑。第二条第一款人民法院应当根据犯罪情节,如违法所得数额、造成损失的大小等,并综合考虑犯罪分子缴纳罚金的能力,依法判处罚金。刑法没有明确规定罚金数额标准的,罚金的最低数额不能少于一千元。第五条刑法第五十三条规定的“判决指定的期限”应当在判决书中予以确定;“判决指定的期限”应为从判决书发生法律效力第二日起最长不超过三个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