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白中刑执字第62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2-11
案件名称
魏金良减刑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白城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魏金良
案由
职务侵占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吉林省白城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白中刑执字第625号罪犯魏金良,男,汉族,吉林省四平市人,现在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六监狱服刑。二0一0年十二月二十四日,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10)刑终字第116号刑事判决,认定罪犯魏金良犯职务侵占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二0一二年十一月经本院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吉林省监狱管理局镇赉分局六监狱于二0一三年十二月二十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意见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该犯在服刑期间的表现进行了审核,现已审理终结。本院认为,罪犯魏金良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奖励两次,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魏金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二0一六年二月十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赵树杰审 判 员 王天立代理审判员 陈兆杭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盼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