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鄂房县恢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代明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秀,黄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房县恢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代明秀,女,生于1949年12月1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房县军店镇军店街居委会*组。被执行人黄志军,男,生于1973年6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代明秀与黄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志军在自觉给付赔偿款28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代明秀自愿放弃余款的追索。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2012)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