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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鄂房县恢执字第0000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5-30

案件名称

代明秀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房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代明秀,黄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北省房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鄂房县恢执字第00004号申请执行人代明秀,女,生于1949年12月16日,汉族,户籍所在地:房县军店镇军店街居委会*组。被执行人黄志军,男,生于1973年6月5日,汉族,农民。本院在执行代明秀与黄志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被执行人黄志军在自觉给付赔偿款28000元后,申请执行人代明秀自愿放弃余款的追索。依照《中华人民终结本院(2012)鄂房县民一初字第0182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明审判员 戢逢锐审判员 戢 磊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谢 玲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