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碑执字第0141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2-12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西安鹏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西安鹏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碑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碑执字第01411号申请执行人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住所地西安市太白北路**号。法定代表人武伟。被执行人西安鹏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下马陵付2号。法定代表人:于其国。申请执行人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与被执行人西安鹏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陕西省西安市汉唐公证处(2013)陕证执字第36号执行证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陕西元智律师事务所于2013年7月11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经四查后,被执行人西安鹏程建设开发有限公司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3)碑执字第0141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再次立案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张晓斌执行员 秦 勇执行员 侯剑莉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孙 雪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