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9-10
案件名称
王红霞与吴升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口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红霞,吴升展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
全文
张家口市桥西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1号申请执行人王红霞,女,汉族,个体,住张家口市桥西区东。被执行人吴升展,男,汉族,个体司机,住张家口市桥西区。申请执行人王红霞与被执行人吴升展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2010)西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王红霞于2013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经查被执行人吴升展发生事故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王红霞不能提供吴升展的准确下落线索;再查被执行人吴升展有贷款楼房一套,经评估在拍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0)西民初字第789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申请执行标的金额人民币160452.75元及迟延履行金尚未执结,申请执行人在本案终结后,如发现被执行人吴升展的准确下落线索或其楼房拍卖成交后,可再次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袁克威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边 振 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