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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菏民申字第80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3-23

案件名称

张冠仁与陈双景买卖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陈双景,张冠仁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菏民申字第8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陈双景。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张冠仁。再审申请人陈双景因与被申请人张冠仁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3)菏商终字第9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2014年1月8日,再审申请人陈双景以与被申请人张冠仁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陈双景在本案审查期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陈双景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王学忠审 判 员  蒋玉锁代理审判员  李冠鹏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祝仰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