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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威环民初字第234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04-28

案件名称

原告林海峰与被告万美娜、第三人威海鲁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威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海峰,万美娜,威海鲁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威海市环翠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威环民初字第2349号原告林海峰,男。委托代理人刘斐斐,山东凌云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万美娜。委托代理人刘晓蕾,山东光威律师事务所律师。第三人威海鲁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57289910-3,住所地威海市海滨北路-46号-6(威胜大厦主楼1606室)。法定代表人王壮,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连冲,男,1989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身份证号码230119198910190478,住威海火炬高技术产业开发区文鑫嘉园7号205室,系该公司营销员。本院在审理原告林海峰与被告万美娜、第三人威海鲁威房地产营销策划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海峰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晓娟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日书记员  高 颖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