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恩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恩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蔡某某,女,生于1965年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6年10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岳双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