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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恩民初字第14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30

案件名称

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巴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蔡某某,王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巴中市恩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恩民初字第143号原告蔡某某,女,生于1965年2月28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被告王某某,女,生于1966年10月29日,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蔡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蔡某某撤回起诉。审判员 周 兵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岳双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