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4)白刑初字第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05

案件名称

王明抢劫案一审刑事判决书(2014)白刑初字第5号

法院

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明

案由

抢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全文

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4)白刑初字第5号公诉机关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王明,男,1990年9月生。因涉嫌犯抢劫罪于2013年8月19日被贵州省贵阳市公安局塔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4日被逮捕。现押于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看守所。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以白检刑诉字(2013)第439号起���书指控被告人王明犯抢劫罪,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明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贵州省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指控称:2011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明伙同杨某(已判决)、于某、孙某(均在逃)四人相约乘坐由王明驾驶的灰色面包车(车牌不详)窜至贵阳市白云区塔山公园,持刀对正在公园玩耍的杨甲、杨乙、刘某三人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王明和杨某持刀威胁杨甲、杨乙、刘某,并用带来的透明胶带将三名被害人的嘴和手进行封口捆绑,抢劫杨甲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杨乙的诺基亚531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41元),刘某的诺基亚5233型手机一部(价值887元),农行卡一张,并持刀胁迫杨乙说出该密码后,由被���人王明驾驶被害人刘某的红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到白云区鸡场街建设银行从自动柜员机上取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待王明取钱返回后四人一起逃离了现场。庭审中,公诉机关向本院提供了相关证据,从而证实被告人王明犯抢劫罪,建议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依法追究被告人王明的刑事责任。并提出判处被告人王明三年到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被告人王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及提供的证据均无异议。经审理查明:2011年11月24日凌晨1时许,被告人王明与杨某(已判决)、于某、孙某(均在逃)四人预谋抢劫后,乘坐由王明驾驶的灰色面包车(车牌不详)到贵阳市白云区塔山公园,持刀对正在公园游玩的杨甲、杨乙、刘某三人实施抢劫,在抢劫过程中,被告人王明和杨某持刀威胁杨甲、杨乙、刘某,并用带来的透明胶带将三名被害人的嘴和手进行封口捆绑,抢劫杨甲的现金人民币100余元、杨乙的诺基亚5310型手机一部(价值人民币641元),刘某的诺基亚5233型手机一部(价值887元),农行卡一张,并胁迫杨乙说出银行卡密码后,由被告人王明驾驶被害人刘某的红色五菱之光面包车到贵阳市白云区鸡场街中国建设银行自动柜员机上取走现金人民币1000元,待王明取钱返回后四人一起逃离了现场。上述事实,有经庭审一一举证、质证的以下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王明的供述、同案犯杨某的供述、被害人杨甲、杨乙、刘某的陈述、贵阳市公安局塔山分局中区派出所出具的抓获经过情况说明、贵阳市公安局塔山分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立案决定书、诺基亚5130手机发票、贵阳市公安局塔山分局扣押物品清单、涉案物品估价鉴定书、户籍证明、贵阳市白云区人民法院(2012)白刑初字第116号刑事判决书。以上证据,经审查,其取证主体合法,内容真实,可作为本案定案的依据,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明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以持刀威胁的方式抢劫他人财物,其行为已构成抢劫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明犯抢劫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本案中被告人王明与其同案犯在共同犯罪中作用相当,因此不宜区分主从犯。被告人王明在审理中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确有悔罪表现,可酌情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提出对被告人王明判处其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的量刑建议合理,本院予以采纳。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条“以暴力、胁迫或者其他方法抢劫公私财物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第二十五条、第五十二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财产刑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王明犯抢劫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3年8月19日起至2017年8月18日止)。二、赃款赃物继续追缴,发还被害人。如不服本判决,应自接到判决书之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熊晓勇人民陪审员  孔繁荣人民陪审员  肖玉祥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刘耀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