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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谯民一初字第03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龙清与孙小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清,孙小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322号原告:李龙清。委托代理人:李胜二,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小练。委托代理人:阮军,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清诉被告孙小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清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李龙清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