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谯民一初字第03322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08-22
案件名称
李龙清与孙小练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龙清,孙小练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谯民一初字第03322号原告:李龙清。委托代理人:李胜二,亳州市谯城区谯东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孙小练。委托代理人:阮军,安徽智立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龙清诉被告孙小练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李龙清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李龙清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龙清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5元,减半收取262.5元,由原告李龙清负担。审 判 长 于文礼人民陪审员 董全礼人民陪审员 王天成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杨守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