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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平民初字第245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05

案件名称

徐某某诉杜某离婚纠纷裁定书

法院

平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昌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徐某某,杜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二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平昌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4)平民初字第245号原告徐某某,女,汉族。被告杜某,男,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杜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发现,原告本次起诉距上次判决不准离婚后时间不足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七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徐某某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退还原告徐某某。审判员 杜 云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张超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