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15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1-24

案件名称

张建荣、张红月盗窃案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安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张建荣,张红月

案由

抢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安中刑一终字第157号抗诉机关滑县人民检察院。原审被告人张建荣,男,1962年1O月10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2年10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原审被告人张红月,男,1963年8月18日,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农民。因涉嫌犯抢夺罪,于2012年11月7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抢劫罪,同年1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滑县看守所。辩护人刘咏冰,河南卓誉律师事务所律师。滑县人民法院审理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张建荣、张红月抢夺一案,于2013年7月16日作出(2013)滑刑初字第335号刑事判决。滑县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阳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史金山出庭支持抗诉,原审被告人张建荣、原审被告人张红月及其辩护人刘咏冰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判认定:被告人张建荣与张红月预谋以掷烟盒的方式实施诈骗。2012年8月14日早上,被告人张建荣骑着摩托车,被告人张红月骑自行车来到滑县老庙乡,10时许,二被告人在滑县老庙乡307省道上发现骑着电动车的被害人武留国,按照二人的约定,被告人张红月将事先准备好装有人民币的烟盒假意掉在武留国前,在武留国准备捡烟盒时,张建荣以路人的身份抢先捡起烟盒,发现烟盒内有钱,以二人共同捡到钱为由将武留国骗至307省道90公里西23米处路南一南北芒种路约150米处,当张建荣与武留国在分钱时,张红月赶至现场找钱,称钱是连号的,可以辨认,张建荣先拿出来自己身上的钱让张红月辨认,张红月辨认不是所丢的钱后让被害人武留国拿出来自己的钱,被害人武留国打开电动车的后备箱,露出里边的一布袋内其从银行取出来的11.8万元,从中拿出包扎成10万元的一捆交给张建荣,让张红月辨认,张红月看后称钱不是自己的,并称是张建荣捡了自己的钱,让其和自己去派出所,并假意扭头欲离开,此时张建荣并未按二人约定的以将捡到的烟盒交给受害人,带着受害人的钱假意跟着张红月去派出所,尔后再共同与受害人分钱的方法诈骗,而是假意归还武留国的钱,从身上拿出一烟盒放在10万元钱上,在将钱及烟盒放进武留国电动自行车后备箱时,趁机将被害人的10万元钱装在身上,与张红月各自骑车离开,行至107国道时,张建荣将骑的自行车丢弃,坐在张红月的摩托车上二人逃离现场。后二被告人在张建荣家分赃,被告人张建荣分得54500元,张红月分得45500元,所得赃款二人均已挥霍。上述事实,有被告人张建荣、张红月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武某某的陈述,武留国对被告人张建荣、张红月的辩认,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及现场图、照片,搜查笔录、扣押清单,被告人张建荣、张红月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滑县人民法院根据上述事实和证据,作出判决:一、被告人张建荣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0元;二、被告人张红月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0元;三、作案工具大洋踏板摩托车一辆、自行车一辆予以没收,由扣押单位上缴国库;四、判令二被告人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被害人的财物10万元。滑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本案定性应为抢夺罪,一审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经审理,二审查明事实和证据与一审相同。原判采信的证据均经一审当庭举证、质证,经二审核实无误,本院予以确认。关于滑县人民检察院抗诉认为“本案定性应为抢夺罪,一审定性错误,适用法律错误,量刑不当”的抗诉理由,经查,被告人张建荣、董建设供述均是预谋诈骗,在诈骗过程中被害人自己打开了电动车的后备箱,两人趁被害人不备时采用秘密窃取的方式,将十万元钱与烟盒掉包后将钱拿走,被害人当时并未发现。二被告人的供述能够相互印证,且该供述与现场勘查情况相印证。原审审采信二被告人的供述认定二被告人构成盗窃罪并无不当,原审法院根据二被告人的盗窃数额对二被告人量刑亦无不当。故滑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不能成立。本院认为,原判认定原审被告人张建荣、张红月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性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滑县人民检察院的抗诉意见,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抗诉,维持原判。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王晓波代理审判员  郭丕亮代理审判员  张 鑫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原嘉玺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