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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城执字第287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江某甲与江某乙、江某丙赡养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岛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江某甲,江某乙,江某丙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城执字第287号申请执行人江某甲。委托代理人江某。被执行人江某乙。被执行人江某丙。申请执行人江某甲与被执行人江某乙、被执行人江某丙赡养纠纷一案,执行依据为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完毕付款义务,申请执行人同意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青岛市城阳区人民法院(2012)城民初字第3012号民事判决书申请执行人申请部分执行完毕,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兰清芬审判员  刘书波审判员  蒋 涛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田国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