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吉农民督字第6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6-11-25
案件名称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对刘玉江申请支付令
法院
农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农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刘玉江
案由
申请支付令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法院支 付 令(2014)吉农民督字第6号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被申请人:刘玉江,性别男,1978年2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地址:农安县。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于2014年1月8日向本院申请支付令,申请的事实为2013年1月22日被申请人在该行借款35000.00元,并提供贷款凭证,在约定的还款期限内,被申请违约未还款,故要求被申请人给付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二百一十四条规定的条件,依照该法二百一十六条的规定,特发出如下支付令:被申请人刘玉江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申请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农安县支行借款35000.00元及利息,利率按约定计算,从2013年1月22日开始计算还清为止。案件受理费225.00元由被申请人承担。被申请人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本支付令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逾期不提出书面异议,本支付令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夏树忱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赵 展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