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深福法立民催字第133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0-17
案件名称
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王浩等申请公示催告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公示催告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二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深福法立民催字第133号申请人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浩,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温轶群,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申请人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宣告票据无效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于2013年11月17发出公告,催促利害关系人在60日内申报权利。现公示催告期间已满,无人向本院提出申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二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宣告31300051/25307871号平安银行营业部银行承兑汇票(出票人:深圳市浩能科技有限公司,出票金额:人民币100000元,出票日期:2012年6月13日,汇票到期日:2012年12月13日,收款人:东莞市凤岗长加五金加工厂,最后被背书人及最后持票人为申请人)无效。二、自本判决公告之日起,申请人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有权向支付人请求支付。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张 泽人民陪审员 李 娴人民陪审员 潘 礼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张瑛(代)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