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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64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11-03

案件名称

马国伟与付长春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青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国伟,付长春,张桂芝,尹居臻,付军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青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864号原告马国伟。委托代理人张新文,青州昭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付长春。被告张桂芝。被告尹居臻。被告付军。原告马国伟诉被告付长春、尹居臻、张桂芝、付军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马国伟的委托代理人张新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付长春、尹居臻、张桂芝、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2012年12月8日21时40分许,马国伟驾驶鲁GQ62**轻型厢式货车沿博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超车时,与沿博临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付玉忠驾驶的鲁VUT9**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马国伟受伤,付玉忠死亡,车辆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马国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付玉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要求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3000元,由被告承担全部诉讼费用。被告付长春、尹居臻、张桂芝、付军未答辩。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8日21时40分许,马国伟驾驶鲁GQ62**轻型厢式货车沿博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事故地点超车时,与沿博临路由东向西行驶的付玉忠驾驶的鲁VUT9**二轮摩托车发生道路交通事故,致马国伟受伤,付玉忠死亡,车辆受损。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马国伟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付玉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鲁GQ62**轻型厢式货车实际车主系原告马国伟。事故车辆鲁VUT9**二轮摩托车的实际车主系受害人付玉忠。鲁VUT9**二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被告付长春系死者付玉忠之父;被告张桂芝系死者付玉忠之母;被告尹居臻系死者付玉忠之妻;被告付军系死者付玉忠之子。付玉忠生前有二轮摩托车一辆。原告因该事故造成的损失有:车损5000元、评估费500元,以上共计5500元。本院所确认的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供的交通事故认定书、车损评估报告、评估费单据、(2013)青法民三初字第111号民事判决书及原告陈述在案为凭,且经开庭质证和本院审查,可以采信。本院认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由保险公司在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超出责任限额部分,机动车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责任,双方都有过错的,按照各自过错的比例分担责任。该事故经青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现场勘查认定,马国伟承担主要责任,付玉忠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公安部门对该事故的定性客观、真实、合法,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双方在事故中的过错责任大小,马国伟与付玉忠之间之间的责任比例以7:3为宜。付玉忠去世后,民事责任由其法定继承人即本案被告在继承其遗产范围内承担。鲁VUT9**二轮摩托车未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应首先在交强险责任限额2000元内进行赔偿,其余部分再按责任比例分担。原告主张的赔偿数额应由本院审查核准,超出法律规定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付长春、尹居臻、张桂芝、付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诉讼权利的放弃。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付长春、尹居臻、张桂芝、付军在继承受害人付玉忠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马国伟车损2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二、被告付长春、尹居臻、张桂芝、付军在继承受害人付玉忠遗产范围内赔偿原告马国伟车损、评估费等损失共计3500元中的1000元,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经法院过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付长春、尹居臻、张桂芝、付军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单位需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法人代表证明;个人需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同时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50元,上诉于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门学智审 判 员  王荣兴人民陪审员  李红霞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蔡伟伟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