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兰刑执减字第79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4-04-24
案件名称
杨新华减刑裁定书
法院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兰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杨新华
案由
非法持有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4)兰刑执减字第79号罪犯杨新华,女,1962年3月21日,汉族,新疆哈密市人,初中文化程度,现服刑于甘肃省女子监狱。甘肃省武威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作出(2011)武中刑初字第000013号刑事判决,对被告人杨新华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25年6月12日止),并处罚金2万元。执行机关甘肃省女子监狱于2013年12月23日向本院提出减刑建议书,以罪犯杨新华确有悔改表现报请减刑一年。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获表扬二次,记功一次,“三课”成绩合格。上述事实,有监狱证明、记功单行材料、罪犯奖惩审批表、“三课”成绩单等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罪犯杨新华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杨新华减刑十一个月(刑期自2010年6月13日起至2024年7月12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范兰灵代理审判员 田 晨代理审判员 张海东二0一四年一月八日书 记 员 雷红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