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执民字第2781号
裁判日期: 2014-01-08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潘亚桠、黄琴啦与李勇、田茂松执行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潘亚桠,黄琴啦,李勇,田茂松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温乐执民字第2781号申请执行人潘亚桠。申请执行人黄琴啦。被执行人李勇。被执行人田茂松。本院根据已经生效的(2013)温乐少刑初字第355号民事判决书立案执行的申请执行人潘亚桠、黄琴啦与被执行人李勇、田茂松抢劫一案。经查被执行人李勇、田茂松在乐清市范围内没有房产,在银行没有发现存款;两被执行人目前都还在监狱服刑。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委托被执行人户籍地法院进行财产调查。现本案尚未执行到位的45421.87元及利息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故暂予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3)温乐执民字第2781号案执行。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线索或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执行员 郑建财二〇一四年一月八日书记员 阮晶晶 关注公众号“”